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向工贸署申请《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》时,须递交下列文件:
- 填写妥当的《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》申请表一份[表格TID102(11/2003修订)。每份申请表可涵盖多项服务行业的申请;
- 经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法定声明副本一份;及
- 有关各服务行业的证明文件资料。
所指的法定声明,必须由申请者的负责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《宣誓及声明条例》(第11章)的程序及要求作出及签署。该法定声明须用中文填写,有关副本须经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(即中国委托公证人)核证。
每份《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》申请书必须包括:
- 一份已填写妥当的申请表格,
- 一份已核证的法定声明副本,以及
- 所需的证明文件。
- 《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》申请书应以邮递方式或亲身交往工贸署(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业(不包括保险和证券)的申请者不适用)。